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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行政监察工作条例颁布

作者:纪委办 文章来源:红旗在线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2-01-04 00:00:00.0

近日,我校下发了新修订的《聊城大学行政监察工作条例》。新的《条例》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情况修订的。它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工作范围,明确了行政监察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,使我校监察工作更具规范化和可操作性。
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监察室是我校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内设机构,负责全校的行政监察工作,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具体负责运行,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,与校纪委合署办公。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是我校行政部门、行政单位及其行政工作人员,重点为科级以上行政干部。属于监察对象以外的人员违反政纪的,由学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;属于违反政纪的重大案件,监察室可以直接调查处理。监察室的工作职权主要有7个方面:第一,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决议、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,并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政的合法权利。第二,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、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、控告,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;受理监察对象对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。第三,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、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案件。协助、配合上级监察机关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。第四,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、勤政廉政教育,参与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、评议工作。第五,根据工作实际,建议和督促学校及有关部门、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,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第六,对管理人、财、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工作进行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;参与学校改善行政管理、提高行政效能的工作。第七,完成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监察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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